普了个道财税日报:厦门降低社保费政策 天津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1-21 16:20:00

2021年厦门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政策近日,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通知重点内容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

2021年厦门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政策
近日,厦门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通知重点内容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12%执行,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3%执行。参保人员待遇继续保持不变。
三、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继续按现行的0.5%执行,非本市户籍企业职工(外来员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四、自2021年1月1日至4月30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广东社保、工伤等降费政策有望再延长
广东人社厅牵头起草《广东省进一步稳定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其中企业部分利好消息小编也整理出来了:
1、在社保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继续实施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2、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3、继续实施阶段性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平稳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特别提醒:
1、除了上面的厦门和广东暂时对于社保有减免政策的发布,截止发文前,其他地区正常征收,暂无减免政策。
2、广东发布的减免政策,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具体执行还是需要等待正式文件颁布。

天津个税征管新举措,4月1日起施行1.5%预征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自然人代开发票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


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从2021年4月1日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拟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

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的《关于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为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将实行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解决各地经营范围登记标准不一致、信息告知不清楚、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拟将自2021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五”时期我国年均净增市场主体1247.7万户
从18日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十三五”时期,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纵深推进,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年均净增市场主体1247.7万户,营商环境国际排名从84名上升到31名;食品药品等安全基础不断巩固向好;制造业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持续改善,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


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GDP总量突破100万亿

1月18日,国家统计发布数据显示,2020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1015986亿元——首次突破100万亿大关,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2.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两年超过1万美元,稳居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与高收入国家发展的差距继续缩小。

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分析,2021年上半年,以经济“深蹲起跳”为主线,人民币资产中对接周期性的部分将有更好的表现;下半年,以改革红利、数字经济为主线,富含成长性的部分预计将更具长期布局的潜力。总体而言,2021年人民币资产中的风险类资产有望跑赢避险类资产,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的长期青睐有望进一步巩固。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完善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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