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将一批自产的商品分配给股东,制商品的成本价折算成股利。请问,这批制品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着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着投资者的行为,视同销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上述行为过程中对货物、财产和劳务没有以货币进行计价,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账务处理: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账面价值)
贷: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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