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11月1日起提高1172项商品出口退税率!
这个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六条: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全部提高至16%;②一部分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③现行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其中一部分提高至13%;④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其中一部分提高至10%;⑤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
这个政策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六条:
①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全部提高至16%;
②一部分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③现行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其中一部分提高至13%;④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其中一部分提高至10%;
⑤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
⑥进一步简化税制,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
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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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上有两个日期,退税时应以哪个日期为依据?
那么,2018年11月1日起退税率提高,完全按照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来界定可行吗?
答案是:不行!
调整日期确认原则如下
1、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该日期在电子口岸系统后台www.chinaport.gov.cn『出口退税』模块查询出口日期,如下图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在《基于产业结构优化的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研究》一文中指出:实际退税率每变化1%,将引起农产品出口额变化0.04%,林产品出口额变化0.09%,矿产品出口额变化0.074%。纺织品出口额变化0.076%,将引起机电品出口额变化0.144%。
国务院此次大力度提高出口退税率,将大力度惠及外贸企业!
2018年前三季度出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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