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1-21 16:55:39

不一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合伙企业的收益先分后税。另外说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bai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不一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合伙企业的收益先分后税。

另外说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bai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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