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但5-12月超过,可以加计抵减政策?
2021-01-30 16:58:28
朱老师
2021-01-26 12:54:37
问问Ta
答:2020年当年不能适用,2021年可以适用。原因如下:
1、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你是2020年5月设立的,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不符合公告条件,所以2020年当年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21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你2020年5-12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公告条件,所以2021年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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