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第四季度销售的货物在今年第一季度发生退货,要怎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2021-01-30 16:59:45
孙老师
2021-01-26 13:32:06
问问Ta
答:如果公司去年第四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今年第一季度发生销货退回,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可以进行以下增值税纳税申报:
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今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今年第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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