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全部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吗?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16-12-19 15:07:59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当然,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上述条款可以由GP决定,则不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092
即刻拥有一对一税务老师
请填写真实信息,我们将有专属税务老师在15分钟内联系您
工作日 9:00-18:00
版权申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paat-kefu@paat.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赞一个
上一篇内容
下一篇内容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