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跨年才能开出,能否作为费用抵扣?
马上又到年底了,如果因各种原因,比如年底前个人独资企业还未设立完成,无法及时开出发票,那么次年2018年1月开的发票能作为2017年成本操作么?这个问题,需要分两层来解答和理解:第一:发票还没办好不能开发票,并不代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开始经营。正常的个独设立如下图示,取得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可以合法开展业务了。所以,取得营业执照后,个独就可以做生意,与客户签合同等。如果营业执照都未取得,连业务都不能合法
马上又到年底了,如果因各种原因,比如年底前个人独资企业还未设立完成,无法及时开出发票,那么次年2018年1月开的发票能作为2017年成本操作么?
这个问题,需要分两层来解答和理解:
第一:发票还没办好不能开发票,并不代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开始经营。正常的个独设立如下图示,取得营业执照即意味着可以合法开展业务了。所以,取得营业执照后,个独就可以做生意,与客户签合同等。如果营业执照都未取得,连业务都不能合法开展,更别提开发票的事情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只要是个独合法的实质上的业务,比如2017年12月20日拿到营业执照(即使还没申请好发票),也可以与客户签合同(假如100万),且比如年底前完成了此服务,那么个独会计上就可以根据合同和完工证明确认此合同的收入100万,他的客户也可以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100万。
第三,后续发票只要在次年5.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开具出来即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总结一下,比如年底前个人独资企业还未设立完成,无法及时开出发票,但只要营业执照取得了,属于企业真实的业务,可以先在17年度会计上确认收入和成本,次年2018年1月开的发票能作为2017年成本。 最晚取得发票时间保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即可。
相关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 2011年06月09日 | 有效范围 | 全国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1年07月01日 |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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