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涉税业务质量检查的通知
深税函〔2020〕137号 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13号)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将于11月上旬启动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一)检查方式1.采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集中检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
深税函〔2020〕137号
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13号)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将于11月上旬启动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
(一)检查方式
1.采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自查、集中检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2.组建业务质量检查专家库,确保检查公平公正,专家库人员由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推荐,经深圳市税务局复核后,名单予以公告。
(二)检查对象
1.选取方式。按照定向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随机抽取业务报告、纳税申报代理等业务资料、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2.名单产生。依托税务机关现有的信息化管理大数据信息,抽取200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检查对象。一是定向抽取《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符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企业研发资助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通告》(2020年第16号)中涉及的64家税务师事务所。二是随机抽取在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上已采集实名信息和业务信息的136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被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检查时间
(一)11月19日前,检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11月19日,报送检查材料及自查报告。
(三)11月20日至12月20日,开展集中检查和重点核查。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行业管理相关规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涉税机构涉税业务质量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及执行情况。二是涉税报告及底稿、纳税申报代理资料等业务资料,专项检查七类涉税业务规范:
1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
2类: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
3类: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4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5类: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
6类:一般税务咨询;
7类:纳税申报代理。
(二)检查数量
每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抽取2份检查材料,共抽取400份,兼顾各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业务。
(三)检查材料
按每户检查对象随机抽取2份检查材料(涉税业务报告及底稿、代理记账机构纳税申报资料等)的数量要求,随机抽取报告编码、纳税申报代理资料等检查材料信息。其中,1类、2类、3类业务检查材料的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4类、5类业务检查材料从定向抽取的64家税务师事务所中抽取,报告出具日期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6类、7类业务检查材料涉及的协议服务期限起止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四、检查安排
成立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深圳市税务局、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市商务代理行业协会人员共同组成,并由各行业协会推荐,组建业务质量检查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专家。集中调档、集中检查另行通知。
(一)被查机构自查阶段(11月19日前)
确定2020年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开展自查等。
(二)检查准备阶段(10月下旬—11月中旬)
组建专家库、工作组;各工作组根据分工,制定检查底稿、操作规程、评分标准等规程;集中调档;完成检查岗前培训等。
(三)实施检查阶段(11月下旬至11月底)
集中检查,出具检查意见等。
(四)复核及沟通阶段(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1.对于检查中需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的检查对象,开展下户检查,必要时进行延伸检查。
2.复核检查意见,开展与被检查对象的沟通工作。
(五)申诉反馈阶段(12月上旬至12月中旬)
受理对检查意见存在异议的检查对象的申诉,开展专项复核,复核结论应及时反馈。
(六)总结报告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下旬)
召开专题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完成数据整理汇总、材料总结报送、档案整理归集等工作。
五、相关要求
各检查对象应对照检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并报送自查报告。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指定专人协助检查工作,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本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业务质量检查工作,确保检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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