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能否从代理费中扣除?

来源:捷税宝
作者:捷税宝
2021-01-29 14:56:34

案例:江西YKX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X”)、江西省QH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H”)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江西YKX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X”)、江西省QH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H”)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7年3月,YKX与QH签订房地产包销合同,约定QH委托YKX代理销售某房产,代理费按销售额减底价后的销售溢价结算。后合同提前终止,双方签署结案协议,确认了QH应付的代理费金额。YKX就所涉代理费按现代服务业向QH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后者未支付代理费引发诉讼。因双方未约定销售溢价款的税费负担主体,相关税费是否应从代理费中扣除成争议焦点。QH主张应扣除其就销售溢价款部分承担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认为前四项应由YKX承担,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工会经费具有专属性,应由QH承担。二审法院改判企业所得税由QH承担。


再审法院撤销原判,改由QH负担所涉税费,理由为:本案中,QH作为商品房销售公司,依法按照销售不动产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YKX应就代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两项行为的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税率均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法院适用民法公平原则须慎重,税法主体未就税款的最终负担作出约定,则税款负担问题并未进入民法领域,各税法主体只能按照税法规定承担各自税款,民事法律无权予以评价。


解读:在民商事交易中,税收作为交易的经济成本经常被带入民商事纠纷的讼争范围。民商法调整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而各主体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又属税法上的法定义务,由此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本案不同阶段的判决书观点有别,反映了当前颇有代表性的对立意见,一种意见是将税费负担定性为民商事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税费分担原则上不归民商法调整,仅在双方有约定情形下才由民法调整。本案在协调民商法与税法关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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