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律师“先分后税”原则如何操作?

2021-01-30 16:54:47

郑老师

2021-01-26 15:04:07

问问Ta

根据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分”:分的是律所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分: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协商决定比例→实缴出资比例→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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