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证明材料?
2021-01-29 20:43:17
吕会计
2021-01-26 15:28:34
问问Ta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如果企业要进行存货损失确认审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四)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五)残值情况说明;
(六)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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