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包装来核定试用推广药价格,导致视同销售计税价明显偏低,怎么办?
2021-02-04 20:13:42
孙会计
2021-02-04 20:08:43
问问Ta
考虑到样品或试用药的特殊性,无论企业基于何种原因向医疗机构提供样品药,仍须遵守药监局等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也需考虑成本。样品药包装规格一般不同于正常流通的药品,若以包装规格不同来推断,样品药自然不同于销售的标准药品。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企业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价格的规定针对的都是货物,而非包装。因此,样品药的视同销售价格不难找到,企业核定视同销售收入的方法使用错误。
药企发生对外提供样品药、赠送和投资等视同销售业务时,一要把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方法的处理次序,不要动辄采用成本加成方法;二要把握“同期同类”的含义,不要仅限于“相同”。三是要正确理解视同销售指的是货物,该货物应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主要载体。显然,不同的包装或不同的销售策略无法改变货物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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